| 51Logon无忧登陆服务协议
感谢您选择51Logon无忧登陆服务
1. 合同范围。
本合同由您和51Logon无忧登陆的提供商-无忧通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在本合同中,无忧通联有时被称为“我方”、“我们”或“我们的”。本合同适用于51Logon无忧登陆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包括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您所使用的各项更新。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软件、产品或服务统称为“服务”。
2. 您何时可以使用本服务。
您一旦完成注册过程,即可开始使用本服务。
3. 您可以如何使用本服务。
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
遵守法律;
遵守我方提供的任何行为准则或其他通告;
保密您的服务帐户密码;
并且如果您获悉与本服务有关的泄密行为,请立即通知我们。
4. 使用本服务时所禁止的行为。
在使用本服务时,您不能:以损害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经销商、分销商和/或供应商(合称“无忧通联各方”),或无忧通联各方的任一客户的方式使用本服务;将本服务的任何一部分用作任何未经征求的批量信息或未经征求的商业信息(“垃圾邮件”)的目标链接;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或服务访问51Logong无忧登陆服务;使用任何自动进程或服务访问和/或使用本服务(如 BOT、蜘蛛程序等);
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修改或改接,或者试图修改或改接本服务;
损坏或破坏本服务(或任何与本服务相连接的网络)或使其不能运行或超负荷或干扰任何其他方对本服务的使用和享受;或转卖或再分销本服务,或本服务的任何部分。
5. 您应对您的服务帐户负责。
只有您本人可以使用您的服务帐户。该帐户用于存储和保护您存放在51Logon的所有信息,51Logon是根据您自己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采用Hash加密算法完成对您所有存储的信息进行加密保存。您对经您的服务帐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责。您不能授权任何第三方以您的名义访问和/或使用本服务。
6. 如果您向无忧通联付费。
6.1 费用。51Logon无忧登陆提供免费的基本服务。
6.2 Internet 访问服务。 如果服务不包括 Internet 访问,那么您有义务向您的 Internet 访问服务提供商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并不包含在您向我们支付的服务费用之中。本节的其他部分仅在您的服务包含 Internet 访问的情形之下对您适用。
7. 您的资料。
您可能会提交资料以作与本服务有关的使用。除了我方授权给您使用的资料,我方不提出拥有对您所发布或者向我方提供(称为“提交”)的与服务有关的资料的所有权。但是,经您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的资料,您授予我们免费许可:
做与服务有关的信息采集和使用;为了维护系统安全所做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本节仅适用于法律所允许的内容并仅适用于在不违反法律的限度内使用和发布上述法律所允许的内容。我方不会为您的提交向您支付费用。我方有权拒绝发布,并且有权随时从服务中删除您的提交。您应当对您所作出的每一提交享有以实施本节所规定的授权行为所必要的完整权利。
8. 隐私。
我方认为您对服务的使用属于隐私。但是,我方可以访问或者透露关于您、您的帐户和/或您通讯的内容的信息,以:(1) 遵守法律或对我们提起的法律程序;(2) 履行合同和调查可能发生的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包括使用服务来参与或便利违反法律的行为;(3) 保护无忧通联及其雇员、客户和公众的权利、财产或安全。您准许本节所描述的访问和透露。
我方可采取技术或其他措施以保护服务,保护我们的客户,或阻止您违反本合同。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级别。这些措施可能阻止或中断您对服务的使用。
为了向您提供服务,我方可收集有关服务状况,您的机器和您对服务的使用的某些信息。我方有权从您的机器自动上传这些信息。这些数据不会构成对您私人身份的确认。
9. 软件。
如果您从我们这里获得作为服务一部分的软件,您对该软件的使用受许可使用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在您接受该软件之时向您出示。如果没有向您提供单独的使用许可,那么我方授权您仅为使用本服务的目的而在服务协议中所指明的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我方保留对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
我方可自动检查您的软件版本。我方可向您的计算机自动下载对该软件的升级,以更新、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服务。
除非我方向您另行通知,在您服务的期限届满之日,您对该软件的使用许可同时终止,您应当立即卸载该软件。我方可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使该软件失效。
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您不得对本服务所包含的任何软件进行分解、反向编译或实施反向工程。如果法律明确允许,则您仅可在法律所明确允许的范围内作分解,反向编译或反向工程。
10. 投放广告的要求。
您可以在服务中或经过服务投放广告。我方没有义务展示广告内容的任何部分。关于您所投放的任何广告内容,您保证:
所有广告内容均是准确的、完整的并与现状相符;
您拥有发布这些广告内容所必需有一切必要权利、权力和授权;
这些广告的内容,以及其中列出的或与之相连的任何网站: o
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o
不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服务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o
不损害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包括出版权或隐私权,并不具毁谤性;并且 o
不导致对任何个人或团体产生任何对消费者的欺诈(包括虚假或误导陈述)、产品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人身伤害、损害或危害。
您持有能证明广告内容所包含的明示或默示的一切声明的文件。
11. 合同的变更。
如果我方变更本合同,那么我方将在变更发生之日 10 天前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该项变更,那么您应当在变更发生前取消和停止使用服务。如果您不停止使用服务,那么您将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使用本服务。
12. 我方不做任何保证。
我方提供的服务为“如其现况”、“包含所有缺陷”和“保持其能用时现状”的方式。我方不保证本服务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或及时性。无忧通联不作任何明示的保证、担保或条件承诺。根据当地法律,您可能享有附加的消费者权利且本合同对此不能变更。我方排除有关商业价值、对某一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技术娴熟和不侵权等任何默示的保证。
13. 责任限制。
您仅可向无忧通联追索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您一个月服务费的直接损失。您不能追索其他任何损失,包括后续损失、利润损失、特别、间接、偶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本责任限制条款适用于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所有事项:
本服务, 第三方 Internet 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代码)、第三方程序或第三方行为, 病毒或其他影响您访问或使用服务的妨碍因素, 本服务和其他服务、软件和硬件之间的不兼容, 在以准确或及时的方式启动、进行或完成任何与本服务有关的传输或交易过程中所遭遇的迟延或失败,以及因合同违约、违反保证、担保或条件承诺、严格责任、过失或其他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索赔。
即使发生以下情况,本责任限制条款依然适用:
该项赔偿不能完全偿付您的所有损失、或不能达到其实质目的;或
无忧通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这些损失的可能性。
14. 对服务的变更;如果我方取消本服务。
我方可在任何时候为任何原因变更本服务或删除其部分功能。 我方可在任何时候取消或中止对您的服务。我们的取消或中止决定不需要理由和/或通知。一旦服务取消,您使用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 一旦本服务取消或中止,您在本服务中储存的任何信息在之后可能无法恢复。我方对本服务的取消不会改变您向对使对收费服务的付费的义务。如我方无故完全取消本服务,则我方将把您在取消前已缴纳费用按比例将尚未使用服务的款项向您退还。
15.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于各方。法院可能判决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之一部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您和我方将用最接近该不能履行部分内容之意愿的条款予以替代。本合同的其余部分不变。本合同为您和我方之间就使用本服务而订立的完整合同。本合同取代此前关于您使用本服务的任何合同或声明。如果您对本服务负有保密责任,那么这些责任仍然有效(例如,您可能曾经是使用版测试人员)。本合同中各节的标题并不限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6. 合同的转让。
我方可在任何时候经通知后或不经通知即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您不能向其他任何人转让本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您的任何转让行为均为无效。不论是永久还是临时地,您都不得将使用本服务的任何权利或本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17.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合同仅为您和我方的利益而订立。除许可的继承或转让之外,本合同非为任何他人的利益而订立。
18. 一年索赔时效。
与本合同或本服务有关的任何索赔只能在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限自该索赔可以提出之日起计算。如果期满没有提出,则该索赔将被永久禁止。这适用于您和您的后继人。这也适用于我们、我们的后继人和受让方。
19. 您对我们的通知。
您可以按照为本服务在客户支持或“帮助”部分所指明的方式向我们发出通知。我方不接受以电子邮件所作的通知。
20. 我方向您发出通知;同意使用电子信息。
本合同系电子形式。我方承诺向您发送与本服务有关的特定信息,并有权向您发送某些附加信息。我方可能还会向您发送法律要求发送的有关本服务的其他信息。我方可以电子形式向您发送这些信息。您有权取消您的同意,但如果您取消,我方可取消对您的服务。 我方可以下列方式向您提供必需的信息:
A.通过您在注册本服务时所指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您发送电子邮件;
B.通过消息通知窗口向您发送消息;
C.通过访问为此目的而通常事先指定的某一网站页面。
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在该电子邮件中标明的传输日期发送并且收到。在您能够访问和使用本服务期间,您拥有必要的软件和硬件以接受此类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以电子形式接受任何通知,那么您应当停止使用本服务。
21. 合同各方、准据法和争议解决地。
本合同由您和无忧通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如果合同各方发生争议,在无忧通联公司注册地所在的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地。 |